全球195個國家於巴黎COP21大會一致通過《巴黎協議》,成為京都議定書後,兼具約束力的最新國際溫室氣體減量協定,不僅具歷史意義且影響深遠。為六年前哥本哈根COP15一事無成雪恥。今年的COP21對各國而言,有必須達成協議的壓力,會議期間屢傳談判瀕臨破裂的危機,所幸在主辦國法國努力不懈及主要角力國願意各退一步的情況下,終於圓滿達成協議。

《巴黎協議》共29條,包括目標、減緩、適應、損失損害、資金、技術、能力建設、透明度、全球盤點等內容

 

長期目標

  確保全球暖化維持在遠低於攝氏2度的水平,竭力抑制氣溫上升的幅度至多為攝氏1.5度。為了實現這個目標,各國政府承諾儘快阻止溫室氣體的排放,2050年後人為排放的溫室氣體總量,應降到與森林及海洋吸納量相當的程度。

 

減少排放量具體目標

  為了實現長期目標,各國同意每五年設定溫室氣體減少排放量目標。已有180多個國家提交2020年開始的五年減少排放量目標,仍只有已開發國家被期待提出絕對量的減少排放目標,發展中國家則是被「鼓勵」隨著應對能力的提升而設定減少排放量目標,並可依其經濟發達程度設定該等目標。

 

檢視目標的實現

  要求各國政府每四年檢視所設定的溫室氣體減少排放量目標的執行情形,並檢討有無更新的必要。此並非要求各國政府更進一步削減排放量,而是期待各國政府未來在再生能源變得更經濟且有效時,能向下調整減少排放量目標。

 

透明化

  雖然對於未實現減少排放量目標的國家,沒有制定相關罰則,但協議的透明化機制將鼓勵各國致力實踐所承諾的目標。這是COP21會議最困難達成協議的規定,中國代表在會中極力要求發展中國家應軟性的規定協議,但所有國家仍須提交減少排放量報告及應對措施。

 

財務支持

  要求富裕國家應繼續提供財務支持,以幫助貧困國家減排及應對氣候變化,另外也鼓勵其他國家在自願基礎上提供財務支持。協議本身並未明列實際的財務支持金額,但仍有已開發國家承諾在2020年前提供一千億美元資金。

 

損失及損害  

  為了回應面臨海平面上升威脅小島嶼國家的需求,協議書納入與氣候變化有關的災害「損失和損害」規定。美國向來反對在協議中納入此規定,擔心會導致因極端氣候損失的索賠事件。協議書中以腳註說明,有關的損失及損害不涉及責任或賠償。

 

  2018年(該協議生效後前兩年),各國將檢視其減緩行動對於遏止全球暖化之貢獻,並於2020年調整修訂減緩計畫。一旦協議生效後,將自2023年起每五年進行一次總體努力審查,藉以工作各國更新並加強行動承諾的依據,願我們都有一顆更美好的地球 !  

  

 

 

參考資料 :

http://goo.gl/Ys49as

https://goo.gl/BXRhqx

http://goo.gl/exB207

 

更新時間  :  2015-12-24 13: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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